#楼主# 20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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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和课外辅导什么的都没关系。课外辅导在这件事里连一个花边都算不上。
真正令人悲哀的是,这是一个严重伤害幼儿的、触犯法律的事件。纪录片都出来了,没有人出来维护这个孩子的合法权益。送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就应该报警了。
好吧,医院不作为,妇联、儿童基金会、居委会这些组织在实锤的罪行面前,都死哪儿去了?!
拍这个片子的导演,就这么避重就轻?
令人诧异的是,大家都在感慨母亲的教育方式,没几个人感到这是一件严重的、被全社会有意忽略、甚至变相纵容的违法行为
我不知道这种伤情法律上算是什么程度,包皮系带直接断裂,需要立即手术的,肯定不算是轻微伤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提到: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感觉这特么应该都快达到重伤的水平了。

按照刑法,伤害人身致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十年以下。
因为家庭关系矛盾激化或事后积极补救的,可减刑20%。
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说哪怕你这样对待一个成年人,都够你喝一壶了。更何况是一个儿童,不对,确切说是个三岁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请注意,医院接到这种急诊,法律规定有义务报警。该纪录片中的医院已经涉嫌违法了。除了医院,这里也直接规定了工作人员的义务。也就是说,这个医生本人也已经涉嫌违法了

大家隔靴搔痒避重就轻的讨论,都没有指向核心。

很是疑惑,国内法律怎么没有针对儿童的人身伤害的专项条款呢?查了一下,只找到刑法修正案(九):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母亲可以说是虐待被监护人,情节恶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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